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2013-2014年度职工热费报销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销方式及范围
1.为方便广大教职工报销热费,国资处工作人员今年继续到计划财务处现场办公。继续采用教职工持本人产权证照(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和热费原始票据到联合办公现场审验、签批、报帐的方式。
2.凡公司事业编正式职工、原种鸡场职工、原农干院正式事业编职工、原农干院招待所编制职工(以上均含离退休人员、2013年度去世人员)可报销热费。已经在住宅管理等部门登记配偶2013-2014热费信息调查表,本人已承诺不在公司报销热费的职工和非住宅类的房屋热费不予报销。
二、审核要件
热费票据必须是“黑龙江省热力销售发票”或“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供暖专用)”。另外带有和报销人相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无证者应持有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等原件。
三、报销规定及面积标准
1.教职工在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热费,由教职工本人承担10%,学校承担90%,超出部分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2.本校双职工取二者职级、职务高者计算报销面积。
3.校内供暖住宅、动力插队大厦、简易大平房计入已报销面积。
4.校内供暖住宅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还有其他住房,且手续完整的可以享受标准面积以内的热费。
住房面积标准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暂行规定》(黑房改字1993第2号)执行,具体如下: